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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审议稿)
一 、监考安排
1、每学期开学初,学院教学秘书将本学期课程考试安排表发至各系系秘书,由任课教师所在系安排监考人员。安排后最终监考名单反馈至本科教秘汇总,系秘书负责通知监考人员考前领取考卷并准时参加监考。
2、监考人员至少有一名是在校正式教师,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到场监考。
3、监考人员应保证至少提前10分钟到考场并要求考生立即调换座位考试,靠走道就坐,正中间一列不允许坐,分散四列,左右前后保持距离和整齐。明确要求考试过程中不允许如厕;手机关机或静音放置在口袋或书包里,尤其不能携带苹果手表等电子产品;抽屉不能放置物品,不能自带草稿纸,领取第二张草稿必须交回第一张草稿,学生证放在靠近走道的桌角处。监考人员有义务在考前将考试注意事项、考试纪律明确宣读给考生。
4、巡考人员由院系班子组成,院领导、系主任负责巡考,保证考场纪律和秩序的稳定,纠正不良考风考纪。
二、考场纪律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20分钟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该课程按旷考处理。
学生按一人一桌就坐参加考试。
考试试卷及答题纸装订成册发给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试卷。
学生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学校规定的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及必需的文具用品,闭卷考试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和书籍。
考场内应保持肃静,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互借文具和其他物品。有问题时,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应在原座位上举手示意,等待监考教师前往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之内不允许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
三、考试违纪的认定
1.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的;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及考试要求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6)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中私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及写有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的;
(2)闭卷考试中携带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考试过程中私传各种纸条或试卷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题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参与团伙作弊;
(7)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团伙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考试违纪处理
1.凡违反考试纪律及无故旷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因考试不及格,到任课教师家中无理取闹,威胁任课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凡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并做好考场记录,确定违纪、作弊性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书面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本规定相应条款,提出对学生的处理意见。具体审批程序与管理及处分的撤销,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违纪处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