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X资字〔2019〕XX10989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试行)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事故发生,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学校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9年04月254日
附件1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事故发生,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关于实验室、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以及实验室安全相关人员的定义,均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为准。
第二三条 各学院和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其实验室是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
第三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学院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采取学校检查和各单位自检自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其主要形式包括学校专项检查、学校定期检查、二级单位检查和实验室自查。
(一)学校专项检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成员,对某类或某几类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的专项检查,并通过网上公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二)学校定期检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成员,对全校实验室进行集中安全检查,并通过网上公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学校每学期开展实验室定期检查的次数应不应少于2次。
(三)二级单位检查。二级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办法,细化检查项目内容,明确责任人及检查频次。二级单位每学期开展实验室检查的次数应不应少于4次。
(四)实验室自查。实验室根据本实验室自身具体特点,确定实验室安全自查频次,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次实验室使用前后需要进行自查;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周至少进行1次自查;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两周至少进行1次自查。
(五)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
第五六条 安全检查项目应视不同安全检查形式有所侧重,可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化学、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制定检查具体内容,开展自查、检查和抽查工作,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台账。
第六七条 各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下设的实验室应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实验室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各实验室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厘清责任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并同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对因条件或其他方面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问题,应采取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条件具备时应立即整改。所有检查记录必须自行留档。
第七八条 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和验收要形成闭环管理,以书面材料存档。
第八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可参照《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实验室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九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9年XX4月XX254日印发